2013年06月06日 00:00 添加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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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稳定教学秩序,加强课堂管理,确保教学质量,使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一条课程一经排定,主讲教师应全力保证其按时足时授课,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,未经教务科批准,均不得随意调、停课。
第二条课程主讲教师如因病、事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的,需提前向系主任提出调停课申请。对于时间不满两周的调、停课申请,系主任可酌情采取指定代课教师按原课表代课,临时性调课或事后补课的决定;对于超过两周的调、停课申请,应报学院审定。
第三条各教研室应严格控制调、停课的次数。必须调、停课的,任课教师在获准调停课申请后,须填写《合肥师范学院调停课审批表》,填写调、停课审批表时,必须写清楚拟调(停)课时间、次数及原因;停课须有补课时间;否则不予审批和备案。
第四条教务科审批同意调、停课申请后,任课教师将《合肥师范学院调停课审批表》存根联交系留存备案,审批表交教务科留存备案。
第五条调、停课申请批准后,主讲教师及年级辅导员应尽快通知到上课班级。
第六条主讲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,原则上需要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,并须事前报请本教研室、系领导批准,教务科备案,方可代课。
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调、停课的教研室或教师个人将给予必要的处理,具体处理办法见《合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(试行)》。
第八条节、假日和重大活动的调、停课按学院的安排统一调整。
第九条本规定自2006学年起实施,由计算机学院负责解释。